财政部新闻办公室昨天宣告,从2006年9月1日起,我国将根据《亚太贸易协定》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,对原产于韩国、印度、斯里兰卡、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1700多个税目商品实施降税,对原产于老挝、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。 据理解,享用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还包括农产品、药品、化工产品、纺织品、金属制品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。同时,原产于我国的部分化工产品、木制品、塑料制品、皮革、金属制品、机械电气产品在出口到上述五国时也将享用到优惠税率。
与现有的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关税减让比起,新一轮关税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都将大幅度不断扩大,这将不利于我国更进一步拓展东亚和南亚的市场,不断扩大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,增进亚洲区域合作。 《亚太贸易协定》的前身为《曼谷协议》,我国于2001年5月重新加入此协议。2005年底,在北京开会的《曼谷协议》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,《曼谷协议》月改名为《亚太贸易协定》。 目前,《亚太贸易协定》的成员国还包括中国、韩国、印度、斯里兰卡、孟加拉和老挝六国。
2005年,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为1343亿美元,进口商品关税优惠金额超过85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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